自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珠江流域将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在此期间,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外,所有捕捞作业均被禁止。
东莞市针对珠江禁渔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一)禁渔时间:从3月1日0时开始,到6月30日24时结束。
(二)禁渔水域范围:涵盖广东省管辖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以及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东莞市的禁渔区域为流经该市的东江及其支流。禁渔范围南至东江入海口〔具体为:东江北干流东江铁路大桥(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闸(22°59′19.79″N、113°34′22.83″E)、东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乐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线〕,北至与惠州交界处。
(三)禁止作业方式: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娱乐性垂钓外,一切捕捞作业都被禁止。
(四)禁渔要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需全部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若在禁渔期间,因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有捕捞需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违法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来源:东莞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