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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必备“标识”及办理指引来了!

行业动态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必备“标识”及办理指引来了!

阅读数:8 时间:2025-03-31 来源:admin

  @水产养殖老板们,你们是否了解从事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是需要依法取得并使用专用标识的呢?

  要是你对相关情况还不清楚,那就赶快点击下方视频,立刻开启学习之旅吧~

  法律知识知多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在从事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时,必须依法取得并使用专用标识,以此确保产品能够实现可追溯。

  哪些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要申请标识?

  《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标注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注有“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这三个名录里的水生野生动物需要实施标识管理。申请完标识后,要对标识进行激活,并且要将标识随动物一同交付给买家。而这三个名录以外的物种,像石珊瑚等其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则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时提供复印件即可。

  如何申请标识?

  登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门户平台”(https://portal.agri.cn/),进行企业注册。市民在注册账号时,需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若未持有该证,则需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无证书备案(无证书备案可致电0769 – 22830825咨询)。市民注册好账号后,需补充相关信息,并绑定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无证书备案,等待东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就可以申请专用标识。

  注意:按照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立即向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0769 – 85716862)举报,或者将违法线索反映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呼吁社会各界人士

  1、积极参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切勿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定不要随意饲养和买卖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果想要饲养此类动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依法依规进行繁育养殖和经营利用。不可以私自在家里违法饲养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果此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饲养了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又不知如何处理,可以将它们转交给东莞市农业农村局(076922830825)接收处理。

  3、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4、不要盲目放生巴西龟、鳄雀、清道夫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共同营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推动东莞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携手共建东莞生态文明。

  5、如果发现东莞市内存在非法捕捞、食用、杀害、交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专用标识和批准文件等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0769 – 85716862)。

  来源:东莞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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